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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花都区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购买商品房的奖励办法

2014-01-01 16:25:46
内容摘要: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吸引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花发〔2003〕38号)的文件精神,对在花都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五年内贡献的属区库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参照值,给予奖励。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吸引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花发〔2003〕38号)的文件精神,对在花都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五年内贡献的属区库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参照值,给予奖励。为了规范该奖励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2004年1月1日起来花都区投资创业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购买商品房的,均适用本办法。夫妻双方都属中高级人才的,可同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在本区特大型重点企业或需要特别扶持的投资项目所聘用的高级人才和总部不设在本区的上述企业派驻花都子公司工作的中高级人才,经区政府批准,适用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国家两院院士;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博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其在五年内贡献的属区库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数额的100%为标准,给予奖励。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其在五年内贡献的属区库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数额的70%为标准,给予奖励。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学士学位人员,按其在五年内贡献的属区库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数额的50%为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已购买商品房的确认办法。由申请人提交购买商品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如申请人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无法提交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备案证明书的,可提交按揭合同书原件确认。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缴纳额的统计和核定办法。中高级人才在花都工作后及时到所在地的地税征收管理分局,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登记,并依法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个人代扣代缴凭证。
   第六条  申领办法。购买商品房的奖励金需逐年申请。区人事局根据其个人申请和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实施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申领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原件为准,没有完税凭证或个人代扣代缴凭证的,待取得凭证后再予以认定。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由申领人在购买商品房后提出申请;
   二、由申领人填写《中高级人才在花都投资创业购买商品房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区人事局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有关购房确认手续进行审核确认;
   三、区人事局根据区地税局提供的申领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核拨奖励经费;
   五、次年第一季度,区人事局发放中高级人才购买商品房后的奖励金。
   第八条  申领奖励期间,申领人将房屋转让出售的,不再享受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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