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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暂行规定

2013-07-21 16:23:44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发我区农村实用人才,壮大我区农村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我区农村各类人才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的意见》精神,在我区农村人才队伍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定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我区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农村专门人才。其范围是:在镇(街)、村组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畜牧、林业、水产、园艺、花卉、盆景、蔬菜、水果、特种养殖、动物防疫治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村工业(农村机电、农村小水利、农村水保、农村能源、农村环保等)、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旅游管理、农村人力资源、农村商贸、信息中介等)、皮革皮具、农村民间艺术等专业技术工作以及科技致富带头人和群众公认的“田秀才”、“土专家”等。

凡在我区从事以上业务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三条  评定职称等级及名称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三级,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名称上注明专业类别(例如,农业、畜牧、林业、水产、园艺、花卉、盆景、蔬菜、水果、农产品加工、皮革皮具、营销等)。

第四条  申报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以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在“科技兴农”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员级

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解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中一般技术问题;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技、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被镇认定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行业的带头人、示范户、营销专业户,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二)助理级

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能胜任农村合作经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中或中技、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取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被镇认定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行业的带头人、示范户、营销专业户,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4、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三)中级

熟练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有某些专长;独立解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有撰写技术资料、经验总结和培训、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能力;在生产实践中成绩优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中或中技、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助理级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被镇认定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行业的经济大户、营销大户、行业标兵,近三年连续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

3、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高级

熟练掌握并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独立承担和积极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开展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有高中或中技、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具有初中毕业经过11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并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中级职称5年以上并答辩合格;

4、在区内有较高声誉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

5、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每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10倍以上,目前已成为所在乡镇典型户,并带动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受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7、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另外,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加镇(街)以上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累计50学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参加镇(街)以上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累计80学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评定组织和要求

1、区按照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将职称评定分为农科类(含农业、畜牧、林业、水产、园艺、花卉、盆景、蔬菜、水果等)、工科类(含建筑、农机、水利水电、农产品加工、皮革皮具等)、经济类(含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旅游管理、农村人力资源、农村商贸、信息中介)、农村文化类等四个类别,按照评审要求分别组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成立由区人事局审批。

2、评委会成员一般九至十三人,由本专业类别的专家和具有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会应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按照农村人才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定工作程序要求进行工作。

3、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库。按照评审的要求分别建立评委会和专业组专家委员库,每年评审前,分别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区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评定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评定范围和条件,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评定材料(如技术总结、毕业证书、技术培训合格证、绿色证书、奖励证书等),填写《广州市花都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2、单位推荐。所在村委会(单位)在推荐和呈报评定对象时,要认真对其本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严格把关。经审核无误后,由村委会(单位)盖章,经镇政府或镇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逐级推荐上报;

3、评定。评委会应根据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审定。

4、审批。评委会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将评定结果连同通过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一起报区人事局进行审核,按照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第七条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权利

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原身份不变,并具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2、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职称津贴;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等;

6、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7、享受本地区制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义务

1、努力完成镇、村及农业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2、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先进技术;

3、积极开展技术服务,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4、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村实用人才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不列入国家编制,职称不与国家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挂钩,如被招聘录用为国家干部、职工(含列入编制的合同制干部、职工)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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