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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关于吸引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

2013-12-03 16:24:13
内容摘要:为构筑花都人才高地,吸引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促进花都区社会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构筑花都人才高地,吸引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来花都投资创业,促进花都区社会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在用好现有人才的同时,积极主动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外中高级人才,是指在花都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不限);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区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新经济组织,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内外单位在花都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中高级人才,在花都购买商品房时,享受如下优惠:
   1、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博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奖励其五年属区库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100%;
   2、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奖励其五年属区库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70%;
   3、具有学士学位人员奖励其五年属区库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50%。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中高级人才到花都自主择业。凡本区各类新经济组织所需要的国内外中高级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均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第七条 凡中高级人才在本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准许企业聘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入户,入户条件和指标按照如下办法执行:在我区一次性投资50-150万元兴办企业,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在本区有固定住所的国内投资者,准予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4人入户;企业投资在150-250万元的,或年纳税15万元以上,准许投资者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6人入户;实际投资超过250万元的,或年纳税25万元以上,准许投资者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人入户;对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入户指标可予增加。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人才,被区内各类新经济组织正式聘用的,人事部门、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中高级人才及其直系亲属,经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后,适当减免其档案保管费。其中,具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免收一年档案保管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免收两年档案保管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免收人才引进费(300元/人)。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中高级人才,其随迁子女入托、入学,凭区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就地就近原则安排在本区范围内的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中高级人才,凭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政策优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扩大区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将区内各类新经济组织的优秀人才纳入区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十三条  对来花都投资创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院士给予科研启动资金和安家费各30万元。其科研经费和安家费的申请和拨划参照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进入花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区政府给予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10万元的生活补贴费和10万元的科研经费。从花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留在花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区政府给予15万元安家费,在其办理调入手续后拨给,主要用于购房及安家使用。博士后生活补贴费、科研经费和安家费的申请和拨划按照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高级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吸引高级人才和留学人员进入园区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并为进入"高级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高级人才和留学人员提供用地、用工、住房和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优惠,并在项目的土地价格、科技配套资金等方面,提供与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花都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人才特聘工作证》由区人事局颁发,适用于外地来我区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特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其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也享有与本区常住户口公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聘请的国内外人才从事兼职,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成果转让、研究开发等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加强联系,进行科研合作,职能部门要做好协助工作 。
   第二十条 区人事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从区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表,明确规定紧缺、优先、控制专业和岗位,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先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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